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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的措施:保障游泳人员健康与安全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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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的措施

    (2008年7月18日,荷兰省人民政府第230命令于2017年12月28日宣布对荷兰省人民政府进行首次修订。荷兰省人民政府的首次修订于2022年10月8日。第二次修订将生效。 2008年9月1日)

    第1章一般规定

    第1条为了促进游泳的发展,标准化公共游泳场所的管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规定确保游泳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公共文化和体育设施”,并结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公共文化和体育设施的法规”,实际上,该法规是配制。

    这些措施中提到的第2条公共游泳场所是指人造人工室内和室外游泳池(田野,大厅),由人民政府在该省的行政区域的各个层面举行活动。 )以及位于河流,湖泊,湖泊和其他水域的自然游泳场所和全面的水上乐园。

    应采取这些措施,应实施参与利润游泳活动的酒店和酒店等游泳场所的管理。

    第3条县级或高于县级的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其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游泳场所进行监督和管理。

    县级政府的卫生,公共安全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相关行政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责任在公共游泳场所的监督和管理方面做得很好。

    第4条根据法律,应将由人民政府在各级组织的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资金包括在同一级别的资本建设投资计划和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中。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于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

    鼓励相关单元开放内部向公众使用的游泳场所。

    第2章规划和建设

    第5条在县级或高于县级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包括在公共体育设施规划中建造公共游泳场所。

    第6条公共游泳场所的数量,类型,规模和布局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层面,人口结构,环境状况以及该地区游泳行业发展的需求进行协调和优化,并应为协调和优化,并应与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国家公共体育一致。关于设施土地配额指标的法规。

    公共游泳场所的施工现场选择应遵守集中人口,方便的运输和发型的原则,远离工业污染源。

    第7条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重建和扩建应遵守国家对公共游泳场所建设和卫生标准相关的国家标准的要求。

    公共游泳场所不得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

    第三章开放

    第8条:开放人造室内和室外游泳场所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空气质量和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2)设置急诊室,更衣室,淋浴室,公共厕所,储物柜,游泳池用水设备和降低脚步消毒池;

    (3)游泳池的墙壁和游泳池的底部是光滑的,供水,颜色浅,圆角和底角。人行道在游泳池周围铺有防滑,易于冲洗的材料。在深水区和浅水区域有明显的警告标志或隔离区,浅水区的水深不得超过1.2米。

    (iv)如果水表面积小于250平方米,将建立至少2个挽救生命的观察甲板;如果水表面积超过250平方米,则将根据每增加250平方米或更少的区域设置挽救生命的观察甲板。救生观测甲板的高度不得小于1.5米;

    (v)如果水表面积小于250平方米,则将设置至少2个入口和出口池自动扶梯;如果水表面积超过250平方米,则每增加250平方米或更少的区域将建立比例配置;

    (vi)配置相应的挽救生命设备并确保有效使用;

    (7)夜间开口应配备光,水面照明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并应提供紧急照明设施;

    (8)有广播设施,安全警告标志,水质测试结果和水温标志;

    (9)应根据国家标准满足的其他条件。

    如果新建造,重建或扩展的人工室内和室外游泳场所将向公众开放,则应安装循环水净化和消毒设备。

    第9条开设自然游泳场所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2)在封闭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保护网和安全警告标志。水面配备了不同的颜色和鲜艳的浮子,根据一定的水深范围,并且有通知表明它们所代表的水深度范围。

    (iii)建立急诊室,更衣室,淋浴室,公共厕所,储物柜,监视(指挥)站,通信和通信设施以及广播设施;

    (iv)配置适合游泳场所的救生艇(船)和其他救生设备;

    (5)提供天气预报,水质测试结果和水温标志;

    (vi)应根据国家标准满足的其他条件。

    天然游泳场所不得在血吸虫病病房或潜伏蜗牛的区域开放。

    第10条:开设全面的水上乐园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水娱乐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并指出了明显地点的使用方法和预防措施;

    (2)娱乐区的浮标符合标识要求和表明有害区域的迹象;

    (3)夜间开口应配备光,水面照明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并应提供紧急照明设施;

    (iv)应根据国家标准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4章管理

    第11条公共游泳场所应建立员工培训和评估系统,自我检查系统以及水质循环净化和消毒,水质监测,沐浴监督和强制性卫生管理系统,例如脚浸泡消毒池,清洁,消毒和消毒和更换公共用品等,加强了常规的卫生管理。

    第12条公共游泳场所应制定紧急响应计划,以防止传染病,溺水,氯泄漏和其他健康危害事故的传播。

    当异常情况发生在天然游泳场所,例如气候,水文学和其他环境状况时,应采取预警措施并在必要时暂时关闭,以确保游泳人员的安全。

    第13条公共游泳场所应根据人工室内和室外游泳场所的标准和人均水位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的标准来控制进入游泳池的人数,众所周自然游泳场所的水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直接在公共游泳场所为游泳人员服务的第14条的工作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且在获得健康证明后只能占用其职位。

    第15条公共游泳场所应配备已根据法律获得资格证书的救生员。如果人工室内和室外游泳场所以及全面的水上乐园的水表面积小于250平方米,则至少有2名救生员。如果水表面积超过250平方米,则每250平方米或更少一个人的比例。配备救生员。天然游泳场所配备了救生员,每360平方米的水表面积1人的速度。

    救生员应遵守工作规则,穿着明显的标记穿着救生衣,并立即发现,救出溺水和劝阻那些不适合继续游泳的人。

    第16条在公共游泳场所进行游泳培训时,获得资格证书的游泳教练应根据法律配备。

    每位游泳教练的学生人数不得超过15名初级课程,并且不允许中级和高级班级的数量超过20名学生。在培训期间,游泳教练应在防止学生安全方面做得很好。

    第17条应根据相关的国家法规进行救生员和游泳教练的培训,评估和注册。

    第18条负责公共游泳场所和安全人员的人员应履行其公共安全管理职责,在公共游泳场所维持公共安全命令,并劝阻并停止非法和不规则行为。

    禁止将枪支,弹药,易燃和爆炸性的危险物品以及受控刀(例如匕首)带入公共游泳场所。

    第19条如果在公共游泳场所发生溺水死亡或意外伤害,则应立即向体育,公共安全和人民政府的其他行政部门报告,并在县级或以上进行适当处理。

    第20条:在公共游泳场所提供游泳服务时,价格应明确标记。

    公共游泳场所的水,电和天然气应根据法律规定实施。

    鼓励第21条公共游泳场所申请游泳人员的个人事故保险。

    第22条公共游泳场所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允许游泳服和裤子出租给游泳人员;

    (2)含酒精的饮料不得出售给游泳者;

    (3)每天执行池水残留物的残留氯,pH值,温度和其他测试,并宣布它;

    (4)及时维修和维护游泳设施和设备;

    (5)宣传公共游泳场所的管理系统,并警告游泳者应遵守的法规;

    (vi)正确保留游泳者存储的物品。

    第23条在公共游泳场所游泳时,游泳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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